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1年度訴字第1039號
原 告 坤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俊杰(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心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庚道律師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榛蔚(縣長)
訴訟代理人 張華砡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傅伊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方信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