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
原 告 肯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世澤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
上列原告因公司法事件,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經訴字第111063078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