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362號
原 告 黃有良
陳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邱柏越律師
原 告 金榮華
張冠群
袁興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邱柏越律師
謝孟羽律師
被 告 教育部
代 表 人 鄭英耀(部長)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
代 表 人 陳泰然 (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陳新傑律師
參 加 人 陳泰然
輔 佐 人 劉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私立學校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