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1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洪思竹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彥傑 律師
被 告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代 表 人 許泰文(校長)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賴秉詳 律師
複 代理 人 賴秋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113年2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就原告送審「英國金融監理制度之演變」與「英國金融監理制度對臺灣之啟發」兩篇參考著作,是否該當不通過資格審定要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