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502號
原 告 鄭文彬
胡金水
李忠榕
李 泉
陳金田
陳貴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 人 彭英翔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鄭邦寧
陳奕暉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徵收補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