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1年度訴字第582號
原 告 正泰環保實業有限公司(原政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凱菱(董事)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君宇 律師
被 告 環境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薛富盛(部長)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陳修君 律師
本件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