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1年度訴字第755號
上 訴 人 陳彥霖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春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間戶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傅伊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信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