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1年度訴字第804號
原 告 林麗雅
訴訟代理人 黃任顯 律師
參 加 人 林盛文
林麗貞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
訴訟代理人 吳心筠
張雅婷
洪大植 律師
參 加 人 安家道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文生
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參加如下:
主 文
林盛文、林麗貞應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爭訟概要:
緣原告係坐落臺北市萬華區直興段二小段51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人,系爭土地位在被告89年6月26日公告「桂林路、環快東北側更新地區」之更新單元範圍內,嗣由參加人於106年11月14日擬具「擬訂臺北市萬華區直興段二小段500地號等12筆土地(原9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都更計畫)向被告報核,而由被告110年12月16日核定實施,嗣參加人再於110年12月17日向被告提出權利變換申請,經被告自111年3月12日依法將參加人所提出之「擬訂臺北市萬華區直興段二小段500地號等12筆(原9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依法公告15日、並於111年3月28日舉辦聽證程序,續經111年4月8日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會議決議聽證會版系爭權變計畫估價部分,應修正後經估價委員經書面審查始辦理核定,嗣被告於111年4月29日做成府都新字第11160089933號函(下稱原處分),檢附「擬訂臺北市萬華區直興段二小段500地號等12筆(原9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核定版)」(並准予核定實施。原告不服原處分,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參加人林盛文、林麗貞與原告就系爭土地係基於繼承之法律關係而公同共有,有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及訴外人林賢喜死亡後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節本可稽(見本院卷二第81-85頁),本件訴訟標的對於上開共有人而言,必須合一確定,故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