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53號
原 告 鄭劉慧心等10人(姓名、地址詳如附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馨雯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參 加 人 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石堂(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
廖芷儀 律師
陳亭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文化資產保存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