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更二字第21號
原 告 一金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阮俊明(董事)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
廖乃慶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世傑(局長)
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吳健銘
江思萱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2年3月9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2年2月9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