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交上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郭幼翎
被上 訴 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2年度交上字第338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裁定書理由二第十二行「裁處被上訴人吊扣」之記載,應更正為「裁處上訴人吊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