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停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東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漢隆(董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傅伊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信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