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2年度全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信通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釗輝 (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熊誦梅 律師
連惠穎 律師
彭玄驊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蔡如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