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致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欽正(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2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是同法第297條規定假扣押程序所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為假處分準用之。查本件聲請人並未列明聲請假處分之相對人,於法不合,應遵期補正。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明文:「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應遵期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