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救字第137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
即 聲請 人 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有關陳情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21號),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37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周泰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