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訴字第1301號
上 訴 人 華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慶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蕙瑜 律師
劉曜榮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有關都市計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3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同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是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6,0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蔡鴻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萬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