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2年度訴字第515號
原 告 嘉碩生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鈺同(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蘇佑倫 律師
洪國勛 律師
張天界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賈蔚(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 律師
輔助參加人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代 表 人 姜至剛
訴訟代理人 陳郁庭 律師
陳軍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醫政事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