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雅晶(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佩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6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