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2年度訴字第694號
原 告 麗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桂如(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胡東政律師
蔡玫眞律師
陳金圍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王玉芬(局長)
訴訟代理人 張藏文律師
蘇育民律師
參 加 人 周正輝
康世雄
林諺鴻
林詩涵
林鈺惠
林育瑩
林家宏
陳文輝
劉異
洪于千
林麗花
吳文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正輝、康世雄、林諺鴻、林詩涵、林鈺惠、林育瑩、林家宏、陳文輝、劉異、洪于千、林麗花、吳文哲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其他訴訟亦準用之。
二、原告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等共140筆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向被告申請拆除,經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4日核發110拆字第0001號拆除執照(下稱系爭拆除執照)核准拆除期限自發照日起12個月竣工,並於系爭拆除執照附表注意事項第19點載明:「本案拆除之房屋,如於拆除期間有他人對其拆除物相關產權有疑義時,應立即停止拆除工程,俟相關權利均釐清且所有權人係為本拆除執照之申請人,方得繼續拆除。」等情。嗣原告依臺北市拆除執照暨拆除工程施工管理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於111年2月18日向被告申請(下稱展期申請)系爭拆除執照竣工期限展期1年(即至112年1月3日),經被告同意在案。原告又於111年10月14日向被告申請(下稱系爭申請)應准予自110年7月14日開工日起至被告核准原告再拆除之日延誤期間應扣除等,經被告以112年1月6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080382號函(下稱系爭函文)復略為:「……二、按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如因故未能於拆除期限內拆除完成者,得經被告同意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有關系爭拆除執照竣工期限一節,仍請原告依上開規定辦理。」等情,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112年4月21日府訴二字第1126080570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仍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系爭建物屬中泰花園社區之部分建物,參加人為中泰花園社區之建物所有權人,而系爭申請乃為延展系爭拆除執照之竣工期限,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均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傅伊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信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