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訴字第786號
原 告 丁建安
王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鈞傑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參 加 人 道環展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遠成
上列當事人告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道環展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二、緣參加人以民國109年1月8日109年龍陵字第008號函暨新北市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申請書,向被告申請殯葬設施經營業及名為「私立春秋墓園」之殯葬設施(下稱系爭墓園)經營許可,經被告以109年1月30日新北府民殯字第1095110328號函(下稱原處分一)予以許可。嗣道環展業公司以109年6月10日109年龍陵字第033號函,向被告申請將系爭墓園之名稱,由「私立春秋墓園」變更為「私立龍陵紀念墓園」,經被告以109年7月6日新北府民殯字第1095115883號函(下稱原處分二)同意變更;原告主張其等親屬之墓基坐落系爭墓園範圍內,不服被告所為原處分一、二,提起訴願,經決定不予受理,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一、二之相對人,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而將原處分一、二撤銷,將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林妙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