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793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代 表 人 陳曾基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楊倢欣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呂昭昀
劉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