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915號
原 告 翔舜興精技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志添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律師
康賢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