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921號
原 告 達宸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金地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簡瑟芳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黃靖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設置土資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