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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
原 告 林偉民
林偉國
林偉雄
被 告 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洪志成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補助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