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3年度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久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志宏(董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113年度交上再字第11號),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