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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3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原 告 王睿軒
被 告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代 表 人 田桂花(鄉長)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鄭道樞 律師
張雅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