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原訴字第3號
原 告 柯真光
訴訟代理人 林秉嶔 律師
原 告 蕭敏妃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芳 律師
原 告 施建民
施杉錦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惠馨 律師
原 告 徐福義 Siqeru.Jiru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龔明鑫(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若曄 律師
翁嘉均 律師
李國楨
參 加 人 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惠森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
莊景智 律師
張家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電業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