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879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代 表 人 陳明華(局長)送達處所:同上
訴訟代理人 余佳典
陳劭謙
蔡瑾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柏亨間陸海空軍懲罰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8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