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訴字第985號
原 告 郭毓涵
被 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 表 人 蔡秀涓
訴訟代理人 宋文增
劉卉婷
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代 表 人 林敬賢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訓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第2項)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
二、事實概要:
原告應民國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電子工程類科錄取,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分配至輔助參加人接受實務訓練,嗣因實務訓練成績不合格,經輔助參加人函報被告,經被告以113年4月29日公評字第1132260097號函(下稱原處分)廢止原告受訓資格,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考試院以113年8月5日113考臺訴決字第1131700185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原處分廢止原告受訓資格,乃依據輔助參加人實務訓練成績評定為不合格辦理,又輔助參加人具狀聲請輔助參加本件訴訟(本院卷第143至146頁),故有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擔任輔參人到庭說明或提供適切資料之必要,以利本案訴訟進行,爰依輔助參加人之聲請命其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陳雪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