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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4年度訴字第113號
原 告 葉秀恆
訴訟代理人 柯晨晧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政治大學
代 表 人 李蔡彥(校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榕逸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