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4年度訴字第1154號
原 告 林俊儒
訴訟代理人 王家敏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 律師
黃羽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菸害防制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