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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4年度訴字第1201號
參 加 人 葉璲城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