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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4年度訴字第132號
原 告 賈曉惠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劉世芳(部長)
訴訟代理人 彭思喬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
準備程序終結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蔡如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