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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      告  徐美瑀                                     

訴訟代理人  李淑珺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馮兆麟(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  律師
參  加  人  祥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永安             
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13248790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祥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又此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參加人為新北市土城區永豐段(同段土地以下省略段號)1、2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建築基地)所有人。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下稱被告工務局)前依參加人民國111年4月8日、111年10月5日之申請,以111年11月22日新北工養字第1114884321號函(下稱原處分),認定系爭建築基地連接之道路(即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鄰接土地)為現有巷道,並指定系爭建築基地之建築線。原告及其餘陳情人於113年9月17日,向被告新北市政府、被告工務局陳情,略以:陳情人為系爭鄰接土地之所有人,卻從未收領相關文書,且系爭鄰接土地為法定空地,不應認定為現有巷道,請求公告現有巷道之公文無效及廢止系爭建築基地之建築線等語。嗣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以113年10月7日新北養一字第1134738867號函復原告,略以:系爭鄰接土地屬新北市土城區公所養護道路範圍,應維持公共通行,倘若地主對道路範圍有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解決。原告不服原處分,於113年12月3日提起訴願,遭訴願決定認原告提起訴願逾30日之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原告仍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茲參加人具狀聲請參加訴訟,陳述本件訴訟倘認原告主張有理由,將致伊委託佳興測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佳興公司)申辦系爭建築基地之現有巷道及建築線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無法建築之損害等節,有都市計畫區外現有巷道管理系統、參加人111年10月5日同意書、佳興公司111年10月5日申請書、111年10月5日公證書及系爭建築基地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原處分卷第14-19頁及第38-49頁)在卷可稽。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