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4年度訴字第36號
原 告 趙有杉(兼趙輝吉、趙承贊、趙國基、趙保成、趙
玉桃、趙偉州、趙益祥、趙炫勛之被選定
人)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高志強
參 加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趙鰲峰
代 表 人 趙克毅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祭祀公業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