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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訴字第382號
原      告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企業工會

兼 代表 人  林昌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雷宇軒 律師
            莊智翔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洪申翰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 律師
            鄭人豪 律師
參  加  人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代  表  人  魏崢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且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過:
㈠、原告林昌琦為原告振興醫療財團法人企業工會(下稱振興工會)第2屆理事長。原告振興工會因認參加人有若干營運問題,經向參加人反應未果,遂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及被告提出請願。參加人依工作規則第69條第7款規定:「造謠中傷,或妄控攻訐,影響個人或團體榮譽者」,以民國112年11月2日振行字第1120006899號通告對原告林昌琦記大過1次。原告認前開記大過為不當勞動行為,向被告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下稱裁決會)以113年4月12日112年勞裁字第38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認定參加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規定之不當勞動行為。
㈡、嗣參加人評定原告林昌琦112年度年終考核為乙下,於113年4月19日未發放特別獎金予原告林昌琦,以113年4月22日振行字第1130002359號函通知原告林昌琦就訴外人曾○○對原告林昌琦所提職場不法侵害申訴事件,經調查結果認定職場不法侵害事件成立。參加人代表人於113年4月30日在LINE群組「振興大家庭」發表「院長給全體同仁的一封信」中有如附表所示言論。參加人以113年5月15日通告撤銷上開對原告林昌琦之大過,未再重新核定,於113年5月24日補發原告林昌琦112年度年終獎金新臺幣7萬5,000元,並於113年6月25日通知原告林昌琦自113年7月1日起不續聘。原告認參加人及其代表人上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向被告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經被告裁決會以114年2月14日113年勞裁字第22號裁決決定書(下稱原裁決)決定如附件一所示主文,原告不服原裁決,訴請撤銷原裁決關於原裁決主文第4項(即附件一、⒋),並請求命被告作成如附件二所示內容之行政處分。
三、參加人為原裁決之相對人,原告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訴請撤銷原裁決主文第4項並命被告作成如附件二所示內容之行政處分,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故依職權命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季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附表:
編號
言論內容
1
林昌琦醫師在院內資歷甚久,又曾擔任健康管理中心主任,不可能會不知道醫師薪資每一筆提成都是來自於醫師實際執行的業務。
2
其實真正運作並干預工會的是什麼人,大家都心知肚明。
3
遺憾的是林昌琦醫師雖然在電話中跟我相談融洽,也承認他手中有關T醫師的業績資料可能有誤,如今卻說我致電威脅恫嚇他,令人費解。
4
記過處分純粹僅就林昌琦醫師公然散布謠言之行為,聲明書中的許多指摘,看來都似是而非,林昌琦醫師未進一步了解就妄加揣測,認為是院方對其刻意打壓,其實不然。
5
不能說因為是工會理事長就可以無的放矢,公然造謠,破壞團結。
附件一(原裁決主文):
⒈確認相對人(即參加人,下同)未於113年4月19日發放特別獎金予申請人林昌琦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5款所定之不當勞動行為。
⒉確認相對人113年6月25日通知自113年7月1日起不續聘申請人林昌琦(即原告林昌琦,下同)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款、第5款所定之不當勞動行為。
⒊相對人應依本裁決決定之意旨,於本裁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林昌琦是否發放112年度特別獎金暨是否續聘審核等予以重新為審核,並將前開重為審核之證明送交勞動部存查。
⒋申請人(即原告)其餘請求駁回。
附件二:
⒈確認參加人院長魏崢於113年4月30日在LINE群組「振興大家庭」發布「院長給全體同仁的一封信」中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5款所定之不當勞動行為。
⒉確認參加人撤銷原告林昌琦記大過1次處分後,未重新評定原告林昌琦112年度年度考核等第,並依據該考核等第發放年終獎金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5款所定不當勞動行為。
⒊確認參加人113年4月22日振行字第1130002359號函認定原告林昌琦成立職場不法侵害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5款所定之不當勞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