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4年度訴字第417號
原 告 蔡依依
詹捷宇
范馨云
趙婕歡
林銥覲
曲佳雲
王美心
李亦涵
李瀅
胡曉萱
段嘉蕙
周沛汝
杜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市長)
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 律師
康賢綜 律師
參 加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寶水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間向被告申訴其雇主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榮航空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經被告認定不成立(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向勞動部申請審議,經勞動部作成申請駁回,原處分予以維持之審定,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審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作成長榮航空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成立之行政處分。
三、經查,長榮航空公司為本件原告所任職之公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如獲勝訴,該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聿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