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4年度訴字第423號
抗 告 人 郭明郎
即 原 告 1號(送達地址:新北市樹林區
新興街19巷34弄22號5樓)
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間獎懲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