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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4年度訴字第471號
原 告 吳翊萱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
洪國智律師
被 告 憲兵指揮部勤務連
代 表 人 陳稚締
訴訟代理人 許博喻
李純熲
王柏勻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懲罰法事件,
準備程序終結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