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 告 王博瀚即博愛診所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陳亮妤
訴訟代理人 楊朝圍律師
林憶梅
周姿涵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15年10月22日9時50分於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應於115年9月20日前以書狀就附表所示事項、依附表所示格式提出事證及意見到院,並將書狀繕本逕送原告,原告亦應按照附表格式,於115年10月20日前提出事證及意見之書狀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楊蕙芬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附表:
一、被告應就原告所涉違規情形,依照保險對象,具體說明虛報未看診之診察費、及未欠卡接受復健治療之復健治療費用之虛報健保點數、追扣醫療費用之確切計算內容暨依據,填寫以下附表並檢附相關資料到院,繕本(含附表、證物或依法經遮隱後即應提供之證據資料)逕送對造。
二、原告應就被告陳述之內容,於附表陳述相關意見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