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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4年度訴字第547號
原 告 陳世輝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何蔚慈律師
施茗毫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陳怡潔
蔡佳憲
參 加 人 甲女 (姓名、年籍及地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
準備程序終結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傅伊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方信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