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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4年度訴字第842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代 表 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陳新傑律師
被 告 里念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元瑞
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
準備程序終結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