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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4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浩鳴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陳柏宇
訴訟代理人 張炳坤律師
曾至楷律師
廖晟宇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崇樹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
準備程序終結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