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5年度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黎書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低收入戶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聲請停止執行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聲請人因不服相對人廢止其低收入資格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處分,遂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同時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地停字第120號裁定移送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本件停止執行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何効鋼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