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停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詹祥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115年度交上字第162號),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陳雪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