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5年度停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全隆國際開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顯平
相 對 人 勞動部
代 表 人 洪申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另,補繳裁判費後,並不影響本件聲請案是否合法之判斷,併予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唐一强
法 官 林常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