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5年度抗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廖偉政
相 對 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紀勝源(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本院115年度抗字第1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主文第二項原記載為「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應更正為「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燦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蔡如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