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5年度訴字第309號
原 告 王醒之
陳冠羽
王奕蘋
陳世忠
陳薇仲
呂儀恬
張雯玲
拔耐‧茹妮老王
金采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蔡雅瀅律師
被 告 環境部
代 表 人 彭啓明(部長)
訴訟代理人 黃冠中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文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詹祐維律師
高敬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二、參加人經由經濟部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以經營字第10602618470號函提出協和發電廠更新改建計畫(下稱系爭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系爭環說書),經被告(改制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107年6月6日環署綜字第1070044401號公告系爭計畫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稱二階環評)。參加人於107年11月23日將系爭環說書送有關機關陳列供公眾閱覽,並於107年11月26至28日刊登新聞紙後,於108年1月18日舉行公開說明會,收集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意見後,由被告於108年4月16日、6月19日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召開系爭計畫二階環評之範疇界定會議。嗣參加人編製二階環評報告書初稿向經濟部提出,經經濟部於109年5月29日、9月1日辦理現場勘察及公聽會,於109年6月23日、9月24日及10月13日將公聽會會議紀錄及二階環評報告書初稿檢送被告,經專案小組召開6次初審會議,迭經參加人補正後,作成二階環評報告書第6次修正本送被告,經被告環評審查委員會114年2月26日第28次會議決議通過審查,被告乃於114年6月24日以環部保字第1140010629號公告(下稱原處分)系爭計畫通過環評審查。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115年1月15日院臺訴字第1155000319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計畫之開發單位,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原處分違法而予撤銷,則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黃子溎
法 官 傅伊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信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