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5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原 告 鄭永煜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蔣正國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訴訟代理人 王麗婷
訴訟代理人 劉家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退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陳雪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