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66號
原 告 鵬準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志宏(董事)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所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北市裁催字第22-ZEC13783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針對被告民國109年1月14日北市裁催字第22-ZEC13783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部分,核其訴狀未據原告蓋章,經本院以109年度交字第66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其依法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13日送達原告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