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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66號
原      告  鵬準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志宏(董事)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所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北市裁催字第22-ZEC13783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針對被告民國109年1月14日北市裁催字第22-ZEC13783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部分,核其訴狀未據原告蓋章,經本院以109年度交字第66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其依法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13日送達原告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